(一)弱视的研究历史、定义及分类情况
历史上,第一个对弱视做出精确的临床描述的是Le Cat(1713),而第一个提出“遮盖”治疗弱视的是Buffon(1742)。“遮盖”疗法至今仍是弱视临床治疗的主要手段 (Ciuffreda KJ et al., 1991)。
1.1弱视定义
迄今对弱势机制的理解还不够深入,且弱视视觉损害的个体差异相对较大,因此给弱视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是很难的,历史上曾有许多不同的表述。现对一些经常使用的定义归纳如下:
1)Keiner (1951) 视觉受损的一种,但“黄斑-皮层”系统无解剖学缺陷。
2)Burian (
3)Fuchs(1898) 视觉紊乱的一种,仅包括那些常规眼科学检查参数正常但视力不能通过眼镜矫正的病人。
4)Schapero(1971) 中央视觉的降低,不能通过屈光途径加以矫正,也不可归因于眼部明显的结构性或病理性异常。弱视的视力水平有两种判断标准:
a)双眼视力相差2行或是更多;
b)和标准视力(定为20/20)的显著差别。
c)其他还有一些标准包括:
Feldman and Taylor (1942):低于20/50;
Burian (1953), McCulloch(1950), Costenbader, Bair,and McPhail(1948): 低于20/40;
Schapero (1961): 低于20/30;
Bourquin (1953): 低于20/25;
Bangerter (1953): 低于20/25和低于该眼的健康状态应具有的视力;
Ramsay
(1950): 低于20/20。
5)Duke-Elder(1973): 通常指一眼视力降低,但眼科检查无可检测的任何视网膜异常或视觉通路障碍。广义而言,该术语亦可指由于双眼不能接受到对称的刺激以致双眼反射无法形成所引起的视力缺陷;
6)Ciuffreda (1977): 不能归因于屈光因素、眼或神经性疾病及明显的视通路结构异常的视锐度降低(通常单侧);
7)Flynn and Cassady (1978): 健眼20/20,弱视眼低于20/50;或是健眼视力低于20/20,但双眼相差超过3行;
8)Von Noorden (1985): 单眼和双眼视锐度的降低,物理检查结果正常,及早治疗可全愈或部分恢复。
我国采用的是Bangerter类似的定义(全国儿童弱视斜视防治学组,1996)――“凡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以功能性因素为主引起的远视力低于0.9且不能纠正者”。
由于无法从机制上明确定义,上述所有的定义都只是对弱视的表现进行尽可能客观一致的描述,缺点是显而易见的(Ciuffreda
KJ et al., 1991)。首先,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视力标准,这对于弱视的流行病学调查是非常不利的。其次,按照现行的定义与诊断标准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误诊,如大脑枕叶视皮质肿瘤、炎症等疾病,虽然不是弱视,但也符合通常的弱视定义(赵秀梅 & 崔浩 2004)。再次,研究早就表明,弱视的损害不仅仅是视力的降低,还包括对比敏感度、位置锐度、立体视觉、运动知觉等损害(Polat
et al., 2004);另外,各研究所采用的弱视标准的差异,可能会影响对实验结果(临床治疗或是基础研究)的解释。
1.2弱视的分类
1)弱视按视力损失程度可分为:
轻度弱视(视力为0.8-0.6)
中度弱视(视力为0.5-0.2)
重度弱视(视力小于等于0.1)
这种分类方法以视力作为唯一标准,缺陷明显。不同诱因可导致相同程度的弱视(起码是视力相同),如果就此把所有视力相近的患者归为一类,那么对基础研究及临床治疗都是有害无益的。
2)按并发因素分
通常将弱视分为三大类:斜视性弱视、屈光参差性弱视及剥夺性弱视。其中以斜视性弱视和屈光参差性弱视最为常见(占80%左右)。基础研究也多以斜视性弱视和屈光参差性弱视为主要研究对象。
此种分类方法虽然简单明了,但也是有争论的(Ohlsson,
2005):如1)对弱视与上述并发因素孰为因孰为果迄今未有确定性结论(Ciuffreda
et al., 1991),现在有观点认为:弱视可以是斜视与屈光参差的原因、结果或仅为相伴症状(Barrett et al., 2004);2)虽然有很多研究都支持斜视性弱视与屈光参差性弱视可能有不同的神经机制(Campos et al., 1984; Choi
et al., 2001),但也有学者认为两者其实相似性更强(Barrett, Bradley et al.
2004);Mckee等发现剥夺性弱视与屈光参差性弱视功能上并无明显差异(McKee et al., 2003)。
除了上述常用的弱视分类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分类方法,例如,McKee等研究发现,弱视可被分为两大类:一类主要表现为视觉功能缺损,另一类则主要表现为眼动系统障碍(McKee et al., 1992)。
一个确切的定义与分类对于临床工作和科研工作都十分重要,它反映一种疾病的基本概念与本质属性,是早期预防、临床诊治的基础,也是流行病学调查及其他相关基础研究工作开展之前必须明确的问题。现在我们对弱视的定义与分类还没有得出一致性的结论,主要原因是由于弱视的发病机制未阐明,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对弱视的损害表现及其机制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